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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典藏單位與創意加值應用廠商,在您們洽談合作時,是否常遇到法律相關的疑惑呢?在此,我們提供了一個法律諮詢的管道,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做初步解惑,歡迎多加利用!

諮詢內容 我有一個原創小說,希望將文字著作衍生為音樂著作,我打算出資尋求音樂家進行合作,請問我與音樂家簽訂合作契約時,應該注意哪些問題?
回覆內容 依據《著作權法》第28條規定□註1,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改作之權利,包含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,就原著作另為著作;《著作權法》第12條規定□註2,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著作權法保障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利,因此,建議您與音樂家尋求合作時,在保障原著作權人之後續利用最大權利,簽訂合作契約時,資方應爭取將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約定給出資者。
[備註]
註1-《著作權法》第28條: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但表演不適用之。
註2-《著作權法》第12條: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除前條情形外,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。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,從其約定。
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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